网购产品呈现质量问题,带货主播承当啥职责?
网购产品呈现质量问题,带货主播承当啥职责?(律师信箱)
高律师:
我是一名在华留学生,因特别喜爱一位带货主播,我购买了其直播间的一款外国品牌产品。但在收到货后,我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请问这位带货主播需求负职责吗?我应该怎么维权?
在华留学生 克瑞斯
克瑞斯:
您好!直播带货是现在常见的一种出售形式。关于带货主播是否应为直播间的问题产品担任,这需求看带货主播与产品运营主体的联系。不同身份和类型的带货主播,需求承当的职责也不同。详细为您解说如下:
- 若主播为其他店肆做广告宣扬
该类型主播往往是网红、名人,他们在直播渠道注册账号,运营自己的直播间,并与各种网店签订协议,为网店推销产品。这种情况下,主播自身并不是出售者,其身份与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相似,因而其是否承当补偿职责,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有关规定去断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联系顾客生命健康的产品或许服务的虚伪广告,形成顾客危害的,其广告运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当连带职责。一起,针对形成顾客危害的部分虚伪广告,若其广告运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许应知广告虚伪仍规划、制造、署理、发布或许作引荐、证明的,也应当与广告主承当连带职责。
整体来说,假如主播有虚伪宣扬,诈骗、误导顾客购买的行为,则应当承当连带补偿职责,否则不承当补偿职责。
- 若主播是商家直播间职工
假如主播是商家的职工,在直播间从事主播作业,与出售方建立了劳作联系,那么主播个人在直播间的出售行为归于作业期间的职务行为。
这种情况下,在该直播间购买产品所引发的法律联系归于运营者与顾客的法律联系,对外因出售及直播产生的法律职责均由网店的运营主体承当,与主播自己无关。顾客能够直接要求网购渠道内出售者进行补偿。
- 若主播从事运营行为
若主播出售自己出产的产品,则此刻主播身份为运营者。主播以盈余为意图,经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持续性从事出售产品的事务活动应确定为运营者从事运营行为,买卖产品的次数或买卖方式的改动不影响该行为的性质确定。此刻,主播应承当退换货、补偿损失等民事职责,还或许由于存在诈骗行为承当惩罚性补偿职责。
- 能够要求网购渠道或渠道内运营者承当补偿职责
除了剖析主播是否需求担责,您还能够直接要求网购渠道或渠道内运营者承当补偿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电子商务运营者,是指经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售产品或许供给服务的运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安排,包含电子商务渠道运营者、渠道内运营者以及经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出售产品或许供给服务的电子商务运营者。
实践中,假如网购中的买卖双方产生胶葛,顾客能够要求电子商务渠道承当先行补偿职责,也能够直接要求电子商务渠道内的网店运营者承当补偿职责。
综上所述,主播是否需求担责,要看主播在直播带货过程中扮演的详细人物。一起,顾客也能够要求网购渠道或渠道内运营者承当补偿职责。律师提示,主播、直播间运营者应当恪守法律法规、遵从诚信准则,照实奉告其展现和口头陈说的产品信息;一起,顾客若与运营者产生胶葛,应理性维权。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彦丽)
(人民日报海外版 ) 【修改: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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